消防電梯的設置范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消防電梯的設置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要求以下五種情況應設置消防電梯:
1.高層一類民用公共建筑;
2.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塔式住宅;
3.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建筑高度超過32米的其他二類公共建筑;
5.建筑高度超過32米設有電梯的高層廠房和庫房。
1.消防電梯設有前室。獨立的消防電梯前室面積為:居住建筑的前室面積大于4.5平方米;公共建筑和高層廠(庫)房建筑的前室面積大于6平方米。當消防電梯前室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其面積為:居住建筑合用前室面積大于6平方米, 公共建筑和高層廠(庫)房建筑合用前室面積大于10平方米。
2.消防電梯前室安裝有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
3.消防電梯轎廂內設有專用消防電話。
4.在首層電梯門口的適當位置設有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操作按鈕一般用玻璃片保護,并在適當位置設有紅色的“消防專用”等字樣。
5.當正常電源斷電時,非消防電梯內的照明無電,而消防電梯內仍有照明。
6.消防電梯前室設有室內消火栓。
當發生火災時,受消防控制中心指令或首層消防隊員專用操作按鈕控制進入消防狀態的情況下,應達到:
1.電梯如果正處于上行中,則立即在最近層停靠,不開門,然后返回首層站,并自動打開電梯門。
2.如果電梯處于下行中,立即關門返回首層站,并自動打開電梯門。
3.如果電梯已在首層,則立即打開電梯門進入消防員專用狀態。
4.各樓層的叫梯按鈕失去作用,召喚切除。
5.恢復轎廂內指令按鈕功能,以便消防隊員操作。
6.關門按鈕無自保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