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濱州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2年12月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濱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濱州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升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生活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依法建設并投入使用,且地上主體結構4層(含4層)以上未設電梯的多戶業主住宅增設電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應遵循業主自愿、充分協商、自主實施、政府指導、依法合規、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統籌組織和指導監督等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政策宣傳、業務指導等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應急、國資、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城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相關工作。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組織協調、宣傳引導、民主協商、矛盾化解等工作。
第五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應在原建設項目用地界址范圍內實施,滿足規劃、建筑結構安全、消防間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電梯外觀、材質等應與原樓房建筑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改變原有建筑主體結構形式。
第六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以單元為單位組織實施,一個單元允許增設一部電梯。增設電梯應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一)增設電梯在表決前應當通知所在單元的全體業主,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二)增設電梯單元房屋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可出具房屋產權來源合法證明;
(三)增設電梯單元所屬樓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結構安全;
(四)增設電梯單元所屬樓房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計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增設電梯其他相關規定。
增設電梯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專有部分業主同意。
第七條 增設電梯應當就增設意向和具體方案等問題進行充分協商,并征求所在單元全體業主書面意見。在業主自我協商和業委會組織業主協商的基礎上,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牽頭、社區居民委員會參與,搭建協商平臺進行民主協商、議事聽證,引導各利益相關方理性表達意見訴求,妥善解決問題矛盾。
第八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資金可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業主自主協商,確定一定分攤比例出資;
(二)財政補助資金;
(三)社會投資;
(四)其他依法可用于增設電梯的資金。業主本人及配偶在電梯增設完成后,可在分攤范圍內依據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市主城區(濱城區、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每部電梯財政補助不高于10萬元,由市、區兩級財政各分擔50%;其他縣(市、區)財政補助標準由縣(市、區)自行制定,財政補助資金由縣(市、區)財政自行承擔。列入當年老舊小區改造計劃的項目增設電梯,可按照政策要求,納入上級老舊小區改造補助資金統籌考慮。
補助資金采取先建后補的方式發放,增設電梯項目竣工驗收后,增設電梯補助資金由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按程序發放,具體申報發放程序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既有多層住宅單元同意增設電梯全體業主為增設電梯事項的建設、使用主體,可自行申請或書面委托業主代表、房屋原產權單位、電梯安裝企業、物業服務人、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等作為增設電梯事項項目申請人。
項目申請人負責組織協調、方案確定和項目申報、設備采購、工程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相應的法律法規責任。
第十一條 既有多層住宅同意增設電梯的單元業主應當就下列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一)增設電梯品牌、型號及工程施工方案;
(二)增設電梯工程預算及建設費用分攤籌集方案;
(三)增設電梯使用單位和投入使用后的電梯維保方式;
(四)電梯投入使用后的運行能耗、維修保養等費用的分攤籌集方案;
(五)財政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六)對相關業主進行補助的資金籌集和補助方案;
(七)其他應達成書面協議的事項。
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所需運行、維護等費用,可根據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分別出資、自行籌集,分攤比例由業主協商確定。
補助方案未達成一致意見或業主間矛盾突出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指導項目申請人暫緩方案設計及公示。
第十二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應由項目申請人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文件中應包含既有房屋安全評價、增設電梯影響評價的內容。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人應將同意增設電梯業主書面意見協議、增設電梯的設計方案等資料提交屬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經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確認后,項目申請人將同意增設電梯業主意見協議書、總平面圖、剖面圖、效果圖和公示說明等在擬增設電梯的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申請人應向異議人解答,并根據反饋的合理化建議進行設計方案優化,減少對相關業主的不利影響。
公示期滿后,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簽署蓋章確認意見;項目申請人持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蓋章確認意見的申請表、經公示的設計方案等資料提報屬地政務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增設電梯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政務服務中心應在接收增設電梯相關材料后,將材料同步推送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并由相關部門單位向政務服務中心回復辦理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做好電梯工程土建施工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做好增設電梯建設過程中的規劃、用地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申請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圖審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若涉及較大的設計方案調整,應將調整后的設計方案重新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人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負責工程施工和監理,簽訂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報以下材料:
(一)施工合同、方案及資質證書;
(二)監理合同、方案及資質證書;
(三)設計單位出具經圖審機構審查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增設電梯的相關建筑和結構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計算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安裝單位應在施工前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告知手續,并由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 增設電梯涉及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等管線移位及其他配套設施改造的,相關單位應簡化手續,提供便利,優惠收取有關費用,優先實施電力擴容、管線遷移等配套工作,相關費用由出資增設電梯業主承擔。
第十九條 建設主體對增設電梯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和安裝等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負相應責任。
增設電梯施工現場應按照規范要求做好安全防護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主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安裝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和聯系方式、開竣工日期等。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后,項目申請人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電梯安裝等單位對增設電梯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形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并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辦理檢驗手續。
增設電梯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申請人應當將竣工資料交屬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歸集,由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每半年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報,并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既有多層住宅單元同意增設電梯全體業主應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單位管理電梯,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單位相關義務。
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導致增設電梯的單元業主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業主承接原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僅作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統的補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規劃指標,不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無需重新辦理占用土地等相關手續,無需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第二十三條 鼓勵電梯生產企業、電梯安裝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人及社會組織依法探索新型商業模式,推動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開展。鼓勵通過購買電梯使用安全保險、專業維護管理等形式形成專業長效管理機制。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相關程序的增設電梯工程,相關業主等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阻撓、破壞施工致使其他業主受到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關賠償責任;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因增設電梯產生爭議的,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或向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
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