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定期報檢制度
為使電梯保護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防止由電梯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
故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
一、電梯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向國家規定的電梯安全主管部門申請電梯安全定期檢
驗。
二、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有關部門報告電梯定期檢驗工作。
三、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
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四、電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或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
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
也應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五、電梯經較長時間停用,但尚未超過一年時間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可向單位
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內部安全檢驗,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
申請安全檢驗。
六、申請電梯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
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電梯管理檔案保存。